函轉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解釋令1份,請查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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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人事主任    


張貼日期: 2026-01-07 16:45:43  點閱:30


旨揭規定,為利受僱者彈性運用,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,得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,雇主不得拒絕。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,「七日」之計算,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,共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;受僱者擇定以「小時」為請假單位後,不得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