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6-09 11:10:48 點閱:9
一、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:
(一)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5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教育人員,申請人須符合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及第20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。
(二)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,應注意下列事項:
1、適用指標數(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):指標數為「84」且至少需「年滿50歲」。
2、未適用指標數:任職滿15年,依退撫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,需年滿58歲。
二、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未及登記115年退休有案者,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,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,另案函報本府同意。
三、、本退休意願調查僅為退休經費預算編列之參考,實際退休生效日、年資及相關給與仍需以退休案件審定結果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