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辦理退休意願調查原則說明如下:
(一)本案調查對象為預計於115年申請自願(含屆齡)退休之公務人員,申請人須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7條及第19條等規定所定退休資格條件。
(二)如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者,應注意下列事項:
1、適用指標數(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):指標數為「90」且至少需「年滿60歲」。
2、未適用指標數:任職滿15年,依退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辦理退休者,需年滿65歲。
二、為控管本府退休經費預算分配,未及登記115年退休有案者,如因本人重大傷病或照顧年邁家屬等特殊原因而欲申請退休,請檢附敘明特殊原因之簽案及佐證資料,另案函報本府同意。
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「公務人員115年退休意願調查作業」一案, 請於本(114)年6月16日(星期一)前洽本室彙辦。
張貼日期: 2025-06-09 11:15:09 點閱: 307 (31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